江苏理士电池DJM1240S 12V40Ah直流屏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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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士蓄电池技术性能要求
2.4.1当理士蓄电池运行环境温度在-10℃~+45℃条件下,其性能指标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2.4.2理士蓄电池在环境温度20℃~25℃时的浮充运行寿命应不低于10年。
2.4.3蓄电池组按规定的试验方法,10h率容量应在DIYI次循环应达到C10 ,放电终止电压为1.87V。
2.4.4江苏理士电池应提供蓄电池接线板及其附件(包括安装支架等)。
2.4.5LEOCH蓄电池间接线板、终端接头应选择导电性能优良的材料,并具有防腐蚀措施。蓄电池槽、盖、安全阀,极柱封口剂等材料应具有阻燃性。安装支架需有防腐措施。
2.4.6江苏理士电池采用全密封防泄漏结构,外壳无异常变形、裂纹及污迹,上盖及端子无损伤,正常工作时无酸雾溢出。
2.4.7理士蓄电池极性正确,正负极性及端子有明显标志,便于连接.极板厚度应与使用寿命相适应。
2.4.8理士电池电压均衡性应满足一组蓄电池中任意二个电池的开路电压差不超过20mV(2V蓄电池)。
2.4.9LEOCH蓄电池使用期间安全阀应自动开启闭合,闭阀压力应在1kPa~10kPa范围内,开阀压力应在10kPa~49kPa范围内。
2.4.10二个理士蓄电池之间连接条的压降,3I10时不超过4 mV。
2.4.11理士电池组间互连接线应绝缘,终端电池应提供外接铜芯电缆至直流屏的接线板,110V蓄电池端子满足联接2根单芯185mm2电缆/极要求,220V蓄电池端子满足联接3根单芯185mm2电缆/极要求。
2.4.12理士蓄电池在大电流放电后,极柱不应熔断,其外观不得出现异常。
2.4.13理士蓄电池封置90天后,其荷电保持能力不低于85%。
2.4.14理士蓄电池的密封反应效率不低于95%。
2.4.15江苏理士电池具有很强的耐过充能力和过充寿命。以0.3I10电流连续充电16h后,外观应无明显变形及渗液。
2.4.16理士蓄电池在-30℃和65℃时封口剂应无裂纹及溢流。
2.4.17理士电池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内阻值,应与实际测试的蓄电池内阻值一致。
2.4.18理士蓄电池在使用期间不需加酸、加水和测电解液比重。
2.4.19理士蓄电池组应按7度地震烈度考虑设备的设计能承受并保持结构的完整性。
2.4.20江苏理士电池自放电率每月不大于4%。